賣掉在中國外資子公司股權交易所得稅問答

賣掉在中國外資子公司股權交易所得稅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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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on Capital Gain Tax of China subsidiary when selling out shareholder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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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gz-010
有一家美國公司USA-D公司,因為併購最後變成,擁有兩家100%香港公司簡稱為HK-A公司 and HK-B公司。
其中HK-A公司為沒有實質營運的非香港稅務居民公司,轉投資1000萬RMB在一家廣州100 %控股的子公司,簡稱為GZ-C公司,幾年來累積盈餘已達2400萬RMB。
HK-B公司為實質營運的非香港稅務居民公司,也轉投資在亞洲其他國家。
為了簡化USA-D公司集團的關係企業結構,
想要把GZ-C廣州公司的外資股東HK-A公司換成HK-B,並註銷HK-A公司,請問如何辦理?

答:
這個方案,在這裡簡稱A Proposal
步驟1:
首先,讓GZ-C公司決定分配股利1,900萬元,GZ-C公司股東權益減少至1,500萬RMB,即原投資額1,000萬RMB加法定資本公積500萬RMB。
依中國內地稅法規定,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分配股利人民幣1,900萬RMB的,GZ-C公司為扣繳義務人,預扣稅率為10%。
但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位於與中國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國家,則適用優惠稅率。
例如:如內地與香港簽訂租稅協定,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
*請注意:預扣稅的支付日期是實際股利支付日期,而不是股東決策日期。
步驟2:
隨後GZ-C公司辦理將其外資股東HK-A變更為HK-B的手續。
交易價格為1500萬RMB,即原始投資額1000萬RMB加法定資本公積金500萬RMB。
在這種情況下,HK-A 將獲得 500 萬RMB資本利得。 500萬人民幣徵收10%資本利得稅(=50萬RMB)。

採用A Proposal 納稅總額
步驟1+步驟2= 190萬RMB+50萬RMB= 240萬RMB

印花稅:
轉讓方HK-A公司支付股權 如果受讓方為HK-B公司,也須支付交易金額的0.0005%。 假設成交價格為1500萬RMB,則印花稅為1500RMB=750RMB+750RMB

CIT-gz-015
GZ-C公司在決定發放股利日,發放2400萬RMB股利給HK-A公司,需要馬上扣繳嗎?需要到哪個單位申報嗎?法規根據?

答:
股利實際發放日,才是扣繳稅額繳交日。可以分期發放股利,分期扣繳。
決定發放股利日的那個季度,向企業轄管的稅務局申報就可以。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單位須要申報。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CIT-gz-020
上述情節,如果直接把在GZ-C公司的外資100%股權,由HK-A香港公司賣給HK-B香港公司,這個交易會被課征什麼稅?

答:
這個方案,在這裡簡稱B Proposal
依照中國稅法,一般會被課徵的所得稅如下:
轉讓方是HK-A公司,受讓方是HK-B,涉及的稅費包含:
a. HK-A出售企業股權交易所得稅:
交易金額減除淨資產後的差額,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以10% 計稅,HK-A香港公司屬於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
假設交易價格為 3400萬RMB,HK-A公司證券交易所得2400萬RMB*10%=240萬RMB。
b. GZ-C公司分配股利扣繳稅額:
假如GZ-C分配1900萬股利給移轉後的HK-B,扣繳稅額10%=190萬RMB

合計稅額等於430萬RMB=240萬RMB+190萬RMB
B Proposal比上述A Proposal,將會多付190萬RMB
所以假如狀況許可的話,應採用 A proposal.

印花稅:
轉讓方HK-A公司繳交股權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五,受讓方是HK-B也要繳交股權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五。
假設交易價格為 3400萬RMB, 印花稅為3400RMB=1700RMB+1700RMB.

中國稅法祥細計算及稅務申報細節:
國稅函〔2009〕698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10/content.html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
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此例中,HK-B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為股權轉讓所得的,按照原國稅函〔2009〕698号檔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規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詳見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878586/content.html

CIT-gz-030
上述情節,HK-B香港公司,擁有了GZ-C廣州公司,未來GZ-C廣州公司發放股利給HK-B香港公司時,先前因為股權交易,HK-A香港公司所繳的股權交易所得稅可以拿來扣抵嗎?

答:
GZ-C廣州公司,在外資股東轉換後發放股利給接續的公司,在本例中是HK-B香港公司,仍需扣繳10%。
先前因為股權交易,HK-A香港公司所繳的股權交易所得稅,不可以拿來扣抵。
因此,如果GZ-C廣州公司,不先發放股利給HK-A, 再作轉讓的話,整個集團終究要繳2次10%,共20%。
只有 當HK-B香港公司再轉讓其再GZ-C股權時,或是GZ-C清算時,投資成本墊高,才不會有繳2次10%的問題。

CIT-gz-040
HK-A香港公司,要把在GZ-C公司投資的100%股權,賣給HK-B香港公司,要變更股東等資訊,需要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新公司登記,請問有沒有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頁?

答:
主管部門是: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MB2D0234372440125017038
(辦理窗口)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二樓登記註冊大廳1號至7號視窗)
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字確認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影本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CIT-gz-050
GZ-C公司,幾年來累積盈餘已達2400萬RMB,GZ-C公司要把2400萬股利發給HK-A公司,
可否適用中國內地與香港租稅協議,採用 5%優惠稅率?

答:
若是適用內地與香港租稅協議,可在股權轉讓前,先進行股利分配1900萬RMB,股利單獨以5%計。
但條件是HK-A公司必須是在香港有實質營運的稅務居民 (COR: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
依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11-21發佈的“内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如果香港公司作為股息受益人,直接持有國內公司25%以上股份,分紅稅僅為股息總額的5%。
要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是要符合(國稅函〔2009〕81號)規定的條件,包括:
1. 香港公司要取得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 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持有國內公司25%以上股份;
3.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並通過審核。

其他不能符合上述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假設HK-A公司為非實質營運公司,沒辦法取得香港公司要取得稅收居民身份證明(COR: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將會適用10%,190萬RMB。

以HK-A公司為例,若是符合內地與香港租稅協議減免條件,如果在股權交易前先行分配股息1900萬,課徵5%=95萬RMB, 可減少95萬RMB。

CIT-gz-060:
一家廣州公司,簡稱為GZ-C公司,匯回股利到香港母公司,需要香港與中國大陸有訂定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按照雙邊協定,匯回股利辦理5%優惠稅率,請問要去那個稅局申請?網頁?

答: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内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待遇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 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38098.htm
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議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議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議不属于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議常設機構股息應當在有關納稅年度首次納稅申報時,或者由扣繳義務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首次扣繳申報時,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稅務局線上申請:
非居民納稅人申報享受協定待遇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41354C244042406300101
廣州市稅務局: 廣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電話020-12366-4-2

CIT-Gz-070
香港COR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向那個機關申請?

答:
香港稅務局(IRD) https://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適用:公司形態)表格連結https://www.ird.gov.hk/chs/pdf/ir1313a_c.pdf
實質營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在香港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在香港聘用足夠數量的合適員工;
在香港產生足夠的營運開支;
在香港進行必要的管理決策和承擔相應的營運風險。

CIT-gz-080
香港母公司HK-A, 從中國內地廣州GZ-C子公司分得的股息, 在香港母公司HK-A會被香港稅局視為香港收入, 而再被課稅嗎?

答:
不会。根據香港<<稅務條例>>
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a01
利得稅的課稅範圍為,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此案例香港公司從中國內地子公司收得的股息收入,實則來源於中國大陸,非來源於香港,也非於香港產生,因此,不會被香港課征利得稅。

CIT-Gz-090
香港公司HK-A解散清算程序為何?

答:
「有限公司」可被清盤。有限公司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的法律程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一站通
https://www.gov.hk/tc/business/supportenterprises/businesstopics/windingup.htm

清盤程式概覽
閣下可透過下列流程表而初步瞭解清盤的程式(自動清盤除外):
Step1: 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Step2: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 (注)
Step3: 法庭聆訊
Step4: 法庭頒佈清盤令
Step5: 所有債權人(即 「債主」)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
Step6: 委任清盤人
Step7: 變賣公司資產及將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Step8: 解除清盤人之職務
Step9: 解散公司
(注:清盤程式於提交呈請書時正式開始)
https://clic.org.hk/z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companies_Winding_up/What_kind_of_companies_can_be_wound_up

CIT-Gz-100
香港公司HK-A and HK-B 能夠合併嗎?

答:
隨著《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引⼊的免法庭合併機制,香港公司的合
併可以以更具成本效益和直接的⽅式實施。
如今,不經法庭的合併(「合併」)是集團在香港精簡其結構和業務的⼀種流⾏⽅法。
香港的不經法庭合併有兩種:
1、橫向合併:同⼀控股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全資⼦公司的合併;和
2.、縱向合併:控股公司與其⼀個或多個全資⼦公司的合併。
無論是橫向合併或縱向合併,都必須遵守香港中樂團的相關規定和程序;特別是,合併後的每家
公司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時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
若任何合併公司在其他外國實體中持有任何權益,或擁有任何海外辦事處、財產或業務,或(在橫向合
併的情況下)合併公司的控股公司不是香港公司,或如果其他情況下有外國公司可能涉及的要素。

在本例中,HK-A公司為沒有實質營運的非香港稅務居民公司,只能併至HK-B公司為實質營運的非香港稅務居民公司
如果合併了,GZ-C廣州公司,外資股東名字改變了,還是有被課徵10%投資交易所得240萬RMB的風險。
並不建議採取此方案。

CIT-GZ-110:
美國公司收到由廣州公司發放的股利, 入帳後要不要繳所得稅?
在中國大陸廣州子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及10%股利扣繳稅 能不能拿來扣繳?

答:
美國在1962年就受控外國公司 (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訂定了相關法令 Subpart F 。
LB&I International Practice Service Concept Unit
https://www.irs.gov/pub/int_practice_units/RPWCUP8_03_01.pdf
LB&I International Practice Service Transaction Unit
https://www.irs.gov/pub/int_practice_units/TRE945009_01.pdf
在法令中定義CFC並說明其所得認列及課稅方式,目的在避免美國納稅人(包含個人及企業)利用CFC獲得所得稅遞延利益,亦即當所投資的CFC當年度有未分配盈餘就視同收入課稅,而非等到收到股利分配才課稅。
CFC是指非美國公司50%以上股權是美國股東持有,並且每個美國股東持有至少該公司10%以上股權。
Subpart F收入分為三大類:
(1)FBCSI (Foreign base company sales income) 海外營業所得
(2)FBC service income (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 income) 海外服務所得
(3)FPHCI (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income) 海外被動收入(如股利、利息、租金等)。

在FBCSI 項下有幾個例外是不需要列入Subpart F 收入
(1) CFC的銷貨收入是由自己生產的產品產生
(2) CFC的銷貨收入來源是跟CFC在同一個國家,即供應商在非CFC所在國
(3)CFC產品是在CFC所在國生產

此案例中廣州公司如果符合CFC,則該美國公司需每年就可歸類為Subpart F收入列入所得課稅,當年度廣州子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可於當年度扣抵,實際收到廣州公司發放的股利時,可全額扣抵,形同免稅。
美國公司在收到股利時,要把股利列入收入項,並且在Schedule C中把股利列入扣除額:

美國所得稅申報表(Form 1120) 如下:

CIT-GZ-120:
美國公司擁有100%控股的香港子公司HK-B 收到其100%控股的廣州公司GZ-C 股利,該股利對美國公司來說是Subpart F收入嗎?

答:
在FPHCI項下有個例外叫”look through”,CFC從關係人取得的海外被動收入如果是從實質營運得來的且不歸類為該關係人的Subpart F收入,則該被動收入不須認列為Subpart F,此美國公司仍須就Subpart F的規定去判斷HK-B本身的營業收入是否符合Subpart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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