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台灣A輪公司之美國綠卡股東稅務與法遵建議
客戶問:
我們台灣公司這次A輪增資,其中之一位股東有美國PR身分,於美國居住就業(台灣籍),將投資1000萬台幣,夲次投資資金來源為繼承所得,投資後佔我們台灣公司股權1.96%,請問需要申報肥咖嗎?其他的法規遵循事項,或需注意事項等 等
永輝研發與教育中心:
彙整本案該位具有美國 PR 且居住就業於美國之台籍股東,在投資台灣公司 A 輪資金來源為繼承所得的情況下,是否涉及 FATCA 申報、相關稅務表單(如 Form 8938、FBAR、3520),並提供台灣公司應配合的 FATCA/CRS 法遵事項與文件範本建議。
1. 股東 FATCA(Form 8938)與 FBAR 申報義務
FATCA(Form 8938):
該股東身為美國稅務居民(綠卡持有人且居住美國),若其境外金融資產總額超過申報門檻,需隨年度報稅附報 Form 8938irs.gov。
美國境內居住的納稅人門檻為:
單身年末資產超過50,000美元(或年度中任一時點超過75,000美元);
已婚合報則年末超過100,000美元(或年度中超過150,000美元)irs.gov。
本案股東匯入台灣帳戶的新台幣1,000萬元(約合33萬美元),明顯超過門檻,必須申報Form 8938。Form 8938 僅屬資訊申報,無需就資產本身繳稅,但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重罰。
初次漏報罰款為$10,000美元,經IRS通知後90天內仍未補報,則每逾30天再罰$10,000,累計最高可達$60,000。
嚴重不實漏報可能被認定為稅務欺瞞,罰金最高可達少報稅額的75%,甚至有刑事責任。
FBAR(FinCEN Form 114):
美國納稅人若於年度中在海外金融帳戶(包含台灣銀行帳戶)持有資金總額超過10,000美元,須向財政部提交FBAR。
本案股東的台灣帳戶餘額約33萬美元,必須申報FBAR。
FBAR申報截止日為每年4月15日,可自動延長至10月15日。
未申報FBAR的處罰相當嚴厲:
非蓄意漏報者每項違規最高罰$10,000美元(按通膨調整約$15,000);
蓄意違規者罰金更可高達$100,000或帳戶餘額的50%(取兩者較高者),並可處以刑事罰(最高10年監禁及$500,000罰金)。
此外,不申報FBAR會延長稅務查核時效至6年。
因此股東務必及時據實申報,以免觸法。
2. 股東 Form 3520(申報外國繼承財產)義務
若美國納稅人自外國人士或遺產收到超過10萬美元的贈與或遺產(外國繼承),須於年度終了後提交 Form 3520 第四部分申報irs.gov。
本案投資資金來自境外繼承且約33萬美元,已超過**$100,000美元門檻**,因此該股東應於報稅截止日(可隨Form 1040展延至最晚10月15日)單獨寄送 Form 3520 申報此筆繼承款irs.gov irs.gov。
需注意,Form 3520 申報為資訊揭露,外國遺產本身在美國免所得稅,但未申報將面臨嚴重罰則。
根據美國稅法§6039F規定,未按時申報超額外國贈與/遺產者,處以每延誤1個月罰金為該筆贈與額的5%,累計最高25%。
換言之,最多可罰四分之一遺產金額,非常可觀。
IRS對未申報3520沒有時效限制,在未申報情況下,稅務局日後可隨時追查並處罰。
不過,若能證明有合理理由且非蓄意疏漏,可向IRS陳情免罰。
建議股東務必提交3520,以免日後被追繳巨額罰款。
3. 台灣公司在 FATCA/CRS 下的義務及是否須揭露美國小股東資訊
FATCA 對台灣公司的要求:
FATCA主要針對外國金融機構(FFI)要求識別並向美國提供美籍客戶資訊。本案公司為台灣境內的一般營利事業(非金融機構),在FATCA下屬於非金融外國實體(NFFE)。
此類公司本身沒有直接向美國IRS申報股東資訊的義務。
然而,若台灣公司從美國收到股息、利息等需預扣稅之收入,美方扣繳代理人可能要求該公司提供 W-8BEN-E 表格,以聲明其FATCA身分(例如主動業務型NFFE或被動NFFE)並確認是否有實質美國控股股東sftaxcounsel.com and us-tax.org。
本案台灣公司資金來源及營運均在台灣,無須主動提交 W-8BEN-E 給美方,但建議公司瞭解自身FATCA分類。
在填寫W-8BEN-E時,通常會區分為「Active NFFE 主動非金融外國實體」或「Passive NFFE 被動非金融外國實體」。
如公司主要從事實業經營且所得非以被動投資為主,可歸類為 Active NFFE,僅需勾選相應欄位,無需揭露美國股東名單。
即使公司被視為 Passive NFFE,FATCA規則也僅要求揭露所謂**「實質美國持有人」(substantial U.S. owner),一般定義為持股超過10%的一般股東(部分國際標準為控股25%以上者)。
本案美國股東持股僅1.96%,遠低於10%門檻,因此無論依據美國法規或臺美跨政府協議,都不屬於需揭露的實質美國持有人**。
換言之,台灣公司無須因該小股東而向IRS報送任何名單。
CRS(共同申報準則):
台灣自2019年起實施CRS,金融機構須盡職調查並向稅局申報外國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roc-taiwan.org。
但這針對的是銀行、壽險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帳戶的要求,台灣一般企業本身沒有直接CRS申報義務。
對本案公司而言,主要影響在於:
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時,銀行會要求填寫CRS自我證明表,判定該公司是否為被動非金融實體以及是否有任何**「控制人」為外國稅務居民roc-taiwan.org。
控制人通常指持股或表決權25%以上**的最終實益持有人。
由於本案美國股東持股1.96%,不構成CRS下需關注的控制人門檻,銀行在執行CRS審查時應可將公司視為無需申報美國控權人。
總之,台灣公司無須主動向任何單位揭露該名美國小股東資訊;
僅需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求時配合提供公司性質及股東結構的聲明。
4. 建議準備的範本文件
為確保合規,建議公司與股東備齊相關文件與自我聲明,以應對銀行盡調或稅務稽核需求:
- 股東身分聲明及同意書:
由該美國股東填寫一份FATCA/CRS 股東自我證明表格,載明其美國納稅人身分(如美國綠卡持有人,提供美國納稅人識別號TIN)以及稅務居住地。
股東應聲明願意配合公司提供必要資訊,以遵循 FATCA/CRS 等法規要求。
此表格可參考銀行所使用之 FATCA/CRS 自我證明模板製作。若公司日後需要向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證明無美國實質控股人,該文件將是依據。 - FATCA 資料揭露同意聲明:
建議取得美國股東簽署同意書,載明其理解公司可能因法令要求需揭露其基本資訊(如姓名、持股比例、美國TIN)給金融機構或稅務機關,用於FATCA/CRS合規用途。
雖目前持股比例不需對外揭露,但提前取得書面同意,可避免未來因法規變動或銀行要求臨時補件的麻煩。 - W-8BEN-E 表格及填寫指南:
公司可預先備妥最新版本的 IRS Form W-8BEN-E(針對外國實體的證明表格)。
在表格中適當勾選公司類型與FATCA身分(預期為Active NFFE,無需填寫美國實質持有人名單),並確保表格簽署有效。
建議參考IRS官方填表說明或保險業者提供的中譯範例來正確填寫。
儘管目前無需對外提供,此表可留存備查;如未來公司向美國來源收取款項、或境外投資人要求公司提供FATCA身分證明時,可立即提交已填妥的W-8BEN-E,避免30%的預扣稅。 - 其他稅務表格指南:
針對股東需自行申報的美國稅表,如FBAR、Form 8938、3520等,會計師事務所可準備簡易申報指南或提供諮詢服務。
例如:FBAR電子申報教學、Form 8938資產明細填寫要點、Form 3520 第四部分贈與遺產申報說明等。
確保股東了解如何申報以及所需資料(如年度最高帳戶餘額、繼承金額及來源證明)。
上述文件的準備將有助於公司和股東提前做好法遵準備,在銀行審查或稅務稽核時提供依據,降低合規風險。
5. 其他相關稅務與外匯申報事項
(a) 外匯匯入與洗錢防制:
本案匯入台灣的新台幣1,000萬元屬合法繼承款項,但仍須注意台灣外匯管理規定。
台灣個人每年累計結匯上限為等值500萬美元;本次匯款約33萬美元,未超過年度上限,無須向中央銀行特別申請。
然匯款經辦銀行按照《外匯收支申報辦法》仍會要求提供資金用途及來源證明,以符合防制洗錢(AML)規範。建議股東保存好繼承財產的相關文件(如遺產分配證明、海外資金匯入水單),並配合銀行填報「外匯交易申報書」以說明款項性質。
若有多筆分次匯入,需注意單筆等值超過50萬美元時,銀行依規定需即時通報中央銀行cbc.gov.tw。
目前本案金額雖無此情形,但仍應遵循銀行程序,確保外匯申報合規。
(b) 台灣遺產稅及贈與稅:
確認此次繼承所得已符合台灣稅法規定。
若遺贈發生在台灣(如遺產發生在台灣且被繼承人為臺灣稅務居民),應確認被繼承人是否已依法申報繳納台灣遺產稅(目前稅率10%,免稅額新台幣1,300萬元)。
如該筆資金已在海外扣繳遺產稅或來自非臺灣來源,則台灣遺產稅可能不適用,但仍建議留存相關稅款繳納證明或法律意見,以備台灣國稅局詢問。
(c) 投資台灣公司之境外報稅義務:
美國股東對此次跨國投資還有其他美國報稅義務需注意:
- Form 926(對外投資資產轉讓申報):
美國人向海外公司轉移資金或資產,若金額超過10萬美元或轉讓後持股達10%以上,須提交Form 926。
本案股東匯出約33萬美元且持股1.96%(未達10%,但金額超標),應申報Form 926。該表用於向IRS報告對外投資,以防止海外資產轉移逃稅。未申報處罰為轉讓額的10%罰金,最高可達$100,000。
因此建議股東在報稅時附上Form 926,說明對台投資細節,避免罰款。 - Form 8621(PFIC申報):
檢視台灣公司是否構成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
PFIC是指外國公司過半收入或資產為被動性(如利息、股息投資)。
若台灣公司目前尚屬創業初期、營收不高且持有融資現金產生利息收入,短期內可能觸及PFIC判定。
美國股東持有任何比例的PFIC股份,每年需提交Form 8621,並可能面臨嚴苛的遞延稅和利息機制課稅。
建議評估台灣公司的收入性質:
若屬積極營運型業務,預期未來主要收入來自產品/服務(非投資),則可在日後年度脫離PFIC範圍。
如目前確實構成PFIC,股東應考慮採取QEF選擇或標記市價選擇,以便按年度繳稅,減輕未來出售股權時的稅負。
同時務必每年提交Form 8621揭露,以符合法規要求。 - Form 5471(海外公司股權申報):
此表適用於美國人對海外公司具有較高持股或控制時。
本案股東持股1.96%,且目前無跡象顯示該台灣公司受美國人控制(美國股東合計持股未超50%),因此不構成受控外國公司(CFC),也未達10%申報門檻,美國股東無需提交Form 5471。
若未來美國股東增持或公司其他美籍股東增至10%以上,需重新評估5471申報義務。
(d) 未來利潤匯回與雙重課稅:
該股東日後從台灣公司取得收益時,需注意臺美兩地稅務處理。
台灣公司發放股利給非居住股東(股東當年在台居留未滿183天),須依規定預扣21%股利稅給台灣國稅局。
股東作為美國稅務居民,仍需將該股利列入其美國報稅所得,但可憑台灣預扣稅額申報外國稅額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填報Form 1116),減少美國聯邦稅負。
建議公司在發放股利時提供扣繳憑單給股東,方便其美國報稅抵免使用。
若未來股東出售台灣公司股權,台灣目前對非上市股票個人交易所得一般免徵資本利得稅(僅課徵證券交易稅)。
股東仍須在美申報資本利得,並注意適用的美國長短期資本利得稅率。
(e) 其他合規事項:
強化內部法遵程序,確保公司與股東持續符合相關規定。例如:
- AML/KYC持續遵循:
公司應保存投資款項來源的證明文件(繼承相關法律文件),以備銀行或主管機關後續查驗。
未來若股東再追加投資或匯出資金,務必透過正規管道並依法申報結匯。 - 定期檢視法規變動:
密切關注美國與台灣稅法的更新,例如美國可能調整PFIC規則、FATCA/CRS資訊交換門檻變化,或台灣針對海外資金管理的新措施等,及早因應並調整合規策略。
建議 客戶提供股東與公司兩方面的合規清單,確保雙方了解並履行應盡義務。
以下為重點清單,供貴所長向客戶說明:
**● 美籍股東應遵循的申報事項:
**按時申報FBAR、Form 8938irs.gov、Form 3520及Form 926等國際稅務表格;年度檢視台灣公司是否構成PFIC並申報Form 8621(如適用);保存繼承資金來源與各項申報表副本以備查。
如有疑問應諮詢美國稅務顧問,確保無漏報,避免高額罰款。
**● 台灣公司應配合的法遵事項:
**取得股東FATCA/CRS身分自我證明及資料揭露同意書存檔;於銀行開戶或資金往來時提供所需的W-8BEN-E等文件以證明非美國人實體身分;定期留意公司股東構成是否引致新的美國申報義務(如美國人持股變動觸發Form 5471門檻);遵守台灣外匯管理和AML規定,確保資金流合法透明;在必要時協助股東取得台灣扣繳稅單、盈餘分配資料,以利其履行美國報稅義務。
透過上述全面性的規劃與執行,可確保本案交易在臺美兩地均符合法令,股東與公司權益皆獲保障,避免日後產生稅務風險。
建議依此方案與客戶溝通,並提供持續的稅務合規支持。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5年3月摘要。
隨著不同情況下可能須採用不同的選擇,及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所以在採用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接洽人:
陳中成 首席合夥人/會計師/專利師
Mobile: +886-933920199
Office: +886-2-27170515 E100
Skype: daleccchen
Wechat ID: evershiinecpa | Line ID:evershinecpa
Linkedin address:Dale Chen Linkedin
E-mail: dalechen@evershinecpa.com
永輝海內外服務據點:
Evershine在以下城市擁有100%的附屬公司:
永輝總部、、廈門永輝、北京永輝、上海那靈、深圳常新、、加州永輝、、鳳凰城永輝、、首爾永輝、河內永輝、越南胡志明、曼谷永輝、新加坡永輝、吉隆玻永輝、雅加達永輝、馬尼拉永輝、墨爾本永輝、澳洲雪梨、孟加拉永輝、新德里永輝、印度孟買、杜拜永輝、法蘭克福永輝、巴黎永輝、倫敦永輝、荷蘭永輝、西班牙永輝、義大利永輝、羅馬尼亞永輝、多倫多永輝、墨西哥永輝。
其他已提供中文化服務城市:
邁阿密、亞特蘭大、俄克拉荷馬、密歇根、西雅圖、特拉華;
柏林; 斯圖加特;布拉格;布加勒斯特;班加羅爾;泗水;
高雄、香港、深圳、東關、廣州、清遠、永康、杭州、蘇州、崑山、南京、重慶、許昌、青島、天津。
永輝潛在可服務城市 (2個月籌備期):
我們為IAPA會員所,總部在倫敦,全球300個會員所,員工約1萬人。
我們為LEA會員所,總部在美國芝加哥,全球600個會員所,員工約2萬8千人。
Evershine is local Partner of ADP Streamline® in Taiwan.
(版本:2022/03)
請用下列電郵與我們聯繫: HQ4TPE@evershine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