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投資加州出租房地產:ITIN 更新、租金補報、出售扣繳與傳承規劃 FAQ

台灣居民投資加州出租房地產:ITIN 更新、租金補報、出售扣繳與傳承規劃 FAQ

#ECI #ITIN
永輝跨境稅務案例解析|美國加州
資料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1 日
某位長期居住台灣的投資人,在加州持有出租不動產多年。由於誤以為租金不高就不必申報,未持續辦理美國報稅;直到準備出售時,才開始面對 ITIN 是否過期、交割扣繳、歷年租金補報及出售後退稅等問題。
本文以這類匿名化情境,說明處理順序與常見誤解,不揭露客戶姓名、稅籍號碼、房屋地址或實際交易資料,也不表示案件已取得減免、退稅或結案結果。除另有說明,以下以「非美國所得稅居民、非加州居民,個人直接持有出租房地產」為主要假設。
Email:sfo4ww.e2@evershine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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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背景與適用身分

1.1 問:準備出售加州出租房屋,最先應該處理什麼?

答:建議先做整體稅務盤點,而不只是申請 ITIN 更新。

本類案件可分為三條工作線:第一是稅籍與身分確認;第二是歷年出租所得、費用及折舊的重建;第三是出售交易的聯邦、加州扣繳及後續申報。將三條線併行安排,比等交割完成後才開始找資料更容易掌握風險。

這是本案例的建議處理方法,不表示每一案件都必須先完成全部舊年度申報才能成交。

1.2 問:台灣人持有加州房屋,就一定是美國的非居民納稅人嗎?

答:不一定,不能只憑國籍或居住地址判斷。

美國所得稅居民身分通常須檢視美國公民身分、綠卡及實質居留測試。台灣籍人士也可能是美國所得稅居民。加州居民身分另有判斷規則,不能直接照搬聯邦結果。

因此,使用 Form 1040 或 Form 1040-NR,以及是否涉及其他地區所得,均應先依個人事實確認。 S01 S28

1.3 問:美國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分別使用什麼表格?

答:Form 1040 是個人所得稅申報書,不是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納稅主體一般使用表格
美國公民或美國所得稅居民個人Form 1040
非居民外國個人Form 1040-NR
美國 C CorporationForm 1120
外國公司有美國申報義務Form 1120-F,依適用條件判斷

LLC 並非獨立的固定課稅類別,其申報方式另見第 9 節。 S01 S02 S03 S04

2. ITIN 過期、查詢與出售交割

2.1 問:ITIN 會過期嗎?續期後會換號碼嗎?

答:會過期;一般續期仍使用原來的 ITIN。

ITIN 是提供給有美國聯邦稅務需求、但不具 SSN 申請資格者使用的個人稅籍號碼。連續三個課稅年度未用於聯邦所得稅申報,可能依規定過期。

「因未使用而過期」與「已取得 SSN、應停止使用 ITIN」不是同一件事。前者通常辦理 Renewal;後者不應再續期 ITIN,而須改用 SSN 並處理紀錄整併。 S05 S06 S43

2.2 問:如何確認原有 ITIN 的狀態?

答:先查原始核發通知、續期通知與報稅紀錄,再向 IRS 核對。

海外申請人可使用 IRS 在 Form W-7 說明列示的國際聯絡電話 +1-267-941-1000。需要代理查詢時,另由具適當資格的代理人確認授權方式。

建議不要只憑號碼外觀或取得年份認定有效,也不要把完整 ITIN 放入公開網頁、群組或公開範例。 S07

2.3 問:ITIN 已過期,Escrow 還能辦理出售扣繳嗎?

答:ITIN 過期本身,不應被理解成無法交割或無法向 IRS 繳交扣繳稅款;但應區分不同申報用途。

IRS 明文允許過期 ITIN 繼續用於資訊申報,且第三方不會僅因受款人的 ITIN 過期,就受到相關資訊申報罰款。 S08

另一方面,直接出售美國房地產的 FIRPTA 扣繳,主要使用 Form 8288、Form 8288-A,不是一律使用 Form 1042-S。Form 8288 說明甚至要求:尚無賣方 TIN 時,仍須依法送件與繳款;缺少 TIN 則可能影響 IRS 核發扣繳證明。 S09

因此,建議將原 ITIN、IRS 通知及過期狀況提供給 Escrow 與稅務承辦人,確認表格填寫及帳務歸屬,並同步處理續期。不能將「資訊申報可使用過期 ITIN」擴張成「所有 FIRPTA 文件都不必檢核 ITIN」。

2.4 問:ITIN Renewal 通常需要準備什麼?

答:通常包括 Form W-7、原 ITIN 資料、有效身分證明,以及聯邦所得稅申報書;符合特定例外者可改附例外證明。

一般成年主申請人可使用有效護照證明身分與外國人身分,護照的提交或認證方式見下一節。

重要的是,W-7 更新申請可以與應附的聯邦所得稅申報書一起送件,並非一定要先等更新核准,再開始報稅。送件地址與附件應依 W-7 說明辦理。 S06 S07 S10

3. 台灣辦理護照文件:BOCA、CAA 與 AIT

3.1 問:人在台灣,是否一定要把護照正本寄給 IRS?

答:不一定,可評估不同文件路徑。

路徑主要作法注意事項
CAA由具有效 IRS 認證資格的 Certifying Acceptance Agent 依規範查驗文件一般可免將護照正本寄給 IRS,但仍須配合 CAA 的查驗程序
核發機關認證副本取得護照核發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具官方戳章的副本不等於一般影本或任意公證影本
護照正本依 W-7 程序直接提交 IRS須評估寄送安全與近期出國需求

CAA 與一般 Acceptance Agent 的權限不同,不能只看到「代辦 ITIN」就認定對方具有 CAA 文件認證資格。 S10 S11

3.2 問: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BOCA 有提供護照認證副本服務嗎?

答:BOCA 官網確實列有「護照正影本相符」證明服務。

依 BOCA 公開的親自申辦說明,申辦一份證明時,應備護照正本、護照首頁個人資料影本三份、填妥的文件證明申請表及規費;護照正本查驗後當場歸還。增加申辦份數時,另加備影本。 S12

這是評估 IRS 所稱「由核發機關提供認證副本」的重要路徑。不過,BOCA 提供服務,不等於 IRS 已對每一份成品預先核准。送件前仍應確認證明文字、官方戳章、所含頁面及必要翻譯符合 W-7 要求。 S10

3.3 問:是否一定要走「公證人公證 → 外交部驗證 → AIT 再認證」?

答:不是 ITIN 申請一律要求的標準流程。

IRS 要求的核心是文件符合其身分證明規格;一般公證影本,與核發機關證明的正確副本,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一般台灣成年申請人不宜自行假設,增加公證或驗證層數就一定會被 IRS 接受。 S10

W-7 說明也提到美國駐外使領館可能提供相關認證服務,但須事先洽詢。AIT 是否受理台灣護照的特定 ITIN 認證,本文未取得足以確認其現行服務範圍的資料,不能列為已確認可辦的路徑。 S07

4. 出租所得與多年未申報的處理

4.1 問:每年租金收入不高,就不用申報美國所得稅嗎?

答:不能僅以租金金額判斷,也不能直接套用美國居民的標準扣除額觀念。

非居民的申報義務與所得性質、是否涉及美國營業活動、是否已足額扣繳,以及是否作成有效選擇等事項有關。部分只有非營業關聯所得、且稅款已依法足額扣繳的情況,可能符合免申報條件;但不能把這種例外理解為「低租金一律免報」。 S14

對多年收租、未曾確認扣繳或申報的案件,建議逐年檢查,而不是等房屋出售時才處理。

4.2 問:FDAP 與 ECI 的租金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答:主要差異在於按總額或按依法計算的淨所得課稅。

非居民持有美國不動產,如果租金不是與美國營業活動有效關聯的所得,通常按 FDAP 規則處理,原則為租金總額的 30%,符合適用協定者另論。

若所得本來即屬 ECI,或符合條件並有效作成 IRC §871(d) 選擇,則可按相關收入減去依法允許的支出後計稅。這項選擇不是成立 LLC 就自動產生,也不是每間房屋可以任意每年切換。 S13

4.3 問:出租房屋的哪些支出可能可以扣除?

答:在符合課稅方式、用途及申報要求下,常見項目包括利息、地產稅、保險、管理費、一般維修及折舊。

貸款本金通常不是當期可扣除費用;重大改善、增建或設備更新,可能須資本化,再依規定折舊,不能全部當作當年修繕費。

一般住宅出租建築物在常見 MACRS 規則下,通常按 27.5 年折舊;土地不能折舊。混合自住與出租、特殊資產及不同折舊制度須另外判斷。 S15

4.4 問:多年沒有申報,是否只要把以前的報稅表補交就好?

答:補報往往是必要處理的一部分,但不保證過去所有扣除都會自動被接受。

對非居民,還應檢查 IRC §874 及 Treasury Regulation §1.874-1 的扣除與抵免限制。相關規則涉及一般所稱的「到期日後 16 個月」要求,某些情況也會受到 IRS 通知影響;符合規定者可能申請豁免,但不是自動核准。 S16

應先分析各年度所得分類、§871(d) 選擇、補報期限及證據,再估算稅款、利息及罰款。主動補報不等於當然免罰,也不能一律認定只須補三年或六年。 S17

4.5 問:更新 ITIN,一定要把過去幾年的財務報表全部重做嗎?

答:不是。ITIN 更新與歷年出租所得補報,是兩項相關但不同的工作。

W-7 的附件重點是身分證明及聯邦稅務用途;通常須附聯邦所得稅申報書,或符合規定的例外文件,並沒有一律要求所有申請人附多年公司式財務報表。 S07

本類案件需要重建的是各年度租金收支、取得成本、資本改善與折舊等稅務資料,再據以準備必要的聯邦與加州申報。需要做到哪些年度、使用哪些報表,應依實際漏報情況決定。 S17

5. 出售交易與 FIRPTA 聯邦扣繳

5.1 問:FIRPTA 是另外加徵的一種稅嗎?由誰負責?

答:就本案出售流程而言,FIRPTA 扣繳是所得稅的預繳機制,不是把扣繳金額直接當成最終稅額。

一般由買方或受讓人負法定扣繳責任,Escrow/Title 等交割服務單位可協助執行。委託他人辦理,不代表買方的法定責任自然消失。

一般扣繳基礎是交易的 amount realized,不是賣方真正獲利,也不是扣除貸款後實拿的現金。 S18

5.2 問:外國人出售房屋,一定被扣 15% 嗎?

答:不一定。以下為一般直接出售情境;其他法定例外或 IRS 核准證明另論。

交易條件一般 FIRPTA 扣繳
交易金額不超過 US$300,000,且符合買方住宅使用條件0%
超過 US$300,000、不超過 US$1,000,000,且符合買方住宅使用條件10%
不符合上述住宅條件,或超過適用金額,且無其他減免通常 15%

住宅條件重點在於買方的使用計畫,不是賣方過去是否自住。買方或家人須有明確計畫,在移轉後前兩個各 12 個月期間,每期至少占房屋實際被使用日數的 50%;空置日不列入分母。 S19 S09

因此,「低於 30 萬美元」與「賣方原本拿來出租」都不能單獨決定免扣與否。

5.3 問:Form 8288、8288-A、8288-B 分別做什麼?

答:三者分別處理扣繳申報、扣繳證明及減少扣繳申請。

表格主要用途本類交易常見辦理人
Form 8288向 IRS 申報、繳交 FIRPTA 扣繳款買方/扣繳義務人
Form 8288-A記錄個別賣方被扣繳的金額買方/扣繳義務人製作,供後續核對抵稅
Form 8288-B申請 IRS Withholding Certificate,以降低或免除扣繳買方或賣方依規定提出

8288-B 是申請表,不是 IRS 已核准的證明;提出申請也不代表可以立即把應扣款全部付給賣方。 S20 S21 S22 S23

5.4 問:如何降低扣繳?申請中可以先交割嗎?

答:可先估算實際稅負,再評估 8288-B;交易能否如期交割,也須與 Escrow 協調。

通常需整理取得成本、出售費用、資本改善、折舊及買賣契約。IRS 表示,資料完整且包含各方 TIN 的申請,一般約於收件後 90 日內處理,但不應將此視為保證核准或交割期限。 S23

一般 FIRPTA 申報及繳款期限為移轉後第 20 日。若符合規定,於移轉當日或之前提出扣繳證明申請,交割時仍應扣留款項,但可依規定延後向 IRS 申報繳款,至 IRS 寄發核准證明或拒絕通知後第 20 日辦理。 S24

6. 出售所得、成本基礎與折舊

6.1 問:出售加州出租房屋,應稅所得如何計算?

答:通常先算出售損益,再判斷其稅務性質,不能直接以售價或入帳現金當作所得。

出售損益=出售對價-可計入的出售費用-調整後成本基礎。

調整後成本通常從取得成本出發,加上符合規定的資本改善,再扣除應調整的折舊及其他項目。 S25 S26

純示意、非客戶資料:假設售價 US$400,000、出售費用 US$24,000、取得成本與資本改善合計 US$310,000、依法應減除的累計折舊 US$60,000,調整後成本為 US$250,000,出售損益為 US$126,000。

這只是損益示例,不代表最終聯邦或加州稅額;償還貸款本金也不能再重複當作出售成本扣除。

6.2 問:以前沒有申報折舊,出售時可以不扣減成本嗎?

答:通常不能僅以「沒報過」為由忽略折舊。

若折舊依法屬於已允許或可允許的扣除,allowed or allowable 原則可能要求降低成本基礎,即使過去未實際申報。 S25

不過,對從未申報、未確認 §871(d) 選擇或涉及非居民扣除限制的案件,須先確認各年度適用規則,再重建折舊。不能未分析就機械式認定每年所有折舊均可補扣,也不宜把全部漏列折舊直接塞入出售年度。 S13 S16

6.3 問:折舊回捕是不是另外再課一筆 25% 的稅?

答:不能這樣一概而論,更不能將同一筆獲利重複加算。

一般按直線法折舊、持有超過一年的住宅出租建築物,應區分真正按普通所得處理的 §1250 recapture,以及與折舊相關、可能適用特別稅率的 unrecaptured §1250 gain。 S26

後者的聯邦最高適用稅率為 25%,不是所有人一律 25%,也不是對整個售價課 25%。若包括設備等其他資產,還可能適用不同回捕規則。 S27

7. 加州所得稅與 Form 593

7.1 問:已向 IRS 報稅,還需要向加州 FTB 報稅嗎?

答:需要另外判斷,聯邦申報不會自動取代州申報。

加州房屋產生的租金及出售所得,通常屬於加州來源所得;即使投資人住在台灣,也可能有加州申報義務。非居民通常使用 Form 540NR,是否須申報應依年度門檻及個案事實判斷。 S28

美國聯邦 FIRPTA 與加州不動產扣繳,也是各自獨立的制度;聯邦免扣,不表示加州一定免扣。 S30

7.2 問:加州出售房屋,一般會扣多少州稅?

答:一般可比較售價法與符合規定的替代計算法。

計算方法一般個人賣方的處理
售價法售價 × 3⅓%,按表格指定倍率 0.0333 計算
替代計算法依 Form 593 算出的預估出售利得 × 12.3%

替代法須依表格條件、計算與簽署程序辦理;12.3% 不是每位賣方的最終有效州所得稅率。 S29

7.3 問:符合加州免扣條件,就完全不用填 Form 593 嗎?

答:不是。免扣通常仍需要表格與證明程序。

可能免扣的情況包括交易價格不超過 US$100,000、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依規定計算無利得或有損失等;各有具體條件。不能照搬聯邦的 US$300,000 買方住宅例外。 S30 S31

現行 Form 593 本身即整合免扣聲明、預估損益與扣繳計算功能。賣方及承辦人應使用適用年度表格,依規定於交割前簽署提供 Escrow;不要再把舊版 593-E 等表格當作通用現行清單。 S29

7.4 問:加州扣繳期限、最終資本利得稅率,是否與聯邦相同?

答:不同。

一般加州交易的 Form 593 申報及扣繳款繳付,依規定在交割月份結束後的次月 20 日前完成;這與聯邦通常「移轉後 20 日」不同。 S29

加州對資本利得不提供聯邦式的較低長期資本利得稅率,而是依州所得稅規則作普通所得課稅。最後仍須透過年度申報結算,預扣不足可能須補稅,溢繳則依法申請退還。 S32 S31

8. 出售年度申報與退稅

8.1 問:出售出租房屋後,常見需要哪些申報表?

答:個人非居民案件通常以 Form 1040-NR 為主,但附件依所得性質選用。

常見分工是:Schedule E 處理依法按淨額申報的出租收入與費用;Form 4797 處理出租或營業資產出售及相關分類;Schedule D 彙總適用的資本利得與損失;加州另以 Form 540NR 及相關附表申報。 S02 S15 S33 S28

不能將每一種房屋出售都直接當作普通投資資產,只填 Schedule D 而不檢視 Form 4797。

8.2 問:非居民個人的聯邦與加州報稅截止日都一樣嗎?

答:不一定。

以曆年制的一般聯邦 Form 1040-NR 而言,有取得須扣繳美國所得稅薪資者,通常於次年 4 月 15 日前申報;未取得此類薪資者,通常於次年 6 月 15 日前申報。 S34

加州應另按 FTB 的到期日及符合條件的海外納稅人規則判斷,不能直接把聯邦 6 月期限套到州稅。延期申報、延期繳稅與特殊海外期限,也必須分別確認。 S35

8.3 問:FIRPTA 與加州扣繳款可以退回嗎?

答:若年度結算後確有溢繳,可分別向 IRS 與 FTB 申請退還。

不是「售價不高就全退」,也不是「有 Form 8288-A 就一定退」。應以出售年度整體申報計算的稅額、可抵免款項及其他帳務事項確認。 S14 S31

一般透過年度申報處理;聯邦部分符合條件的案件也有提前退還程序,須另行檢查,並非一律只能等次年報稅。即使提前取得退款,仍須確認出售年度申報義務。 S09

8.4 問:只有 Escrow 結算單,可以證明 IRS、FTB 已收到扣繳款嗎?

答:建議不要只保留一份結算單。

應交叉核對結算單上的扣款、實際申報繳款資料、賣方姓名及 TIN,以及 Form 8288-A、Form 593 所載年度與金額。

IRS 通常以蓋章的 Form 8288-A Copy B 作為扣繳抵免的重要證明;若未取得該文件,並不當然代表不能申報,應依 IRS 規定準備足以證明扣繳的資料及必要說明。 S24

聯邦與加州由不同機關處理,進度也須分別追蹤;資料完整不代表任何固定天數內一定退款。 S31

9. 個人、LLC、公司與傳承規劃

9.1 問:使用 LLC 持有加州房地產,一定比個人名義好嗎?

答:沒有一種架構適合所有投資人,應把法律責任與稅務分類分開比較。

個人持有架構較直接;LLC 可提供一定的有限責任安排,但個人保證、本人行為及其他法定情況仍可能產生個人責任。 S38

聯邦所得稅上,單一成員 LLC 通常預設為不獨立課稅實體,多成員 LLC 通常預設按合夥課稅,也可能依法選擇公司分類。C Corporation 則可能涉及公司層級課稅及盈餘分配時的股東層級稅負。 S36 S37

建議依投資規模、融資、責任隔離、共同投資及傳承需求比較,而非直接把 LLC 當成節稅工具。

9.2 問:外國人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是否完全不用另外申報?

答:不是,這是需要特別留意的資訊申報風險。

外國人全資持有、在聯邦所得稅上屬 disregarded entity 的美國實體,若有應申報的關係人交易,可能須提交 Form 5472,並附 pro forma Form 1120。出資、分配等也可能落入申報範圍。

未依規定申報 Form 5472 的基本罰款為 US$25,000,持續未改正還可能增加。因此,「所得併入股東」不等於「LLC 沒有其他申報」。 S39

9.3 問:LLC 設在其他州,可以避開加州的年度稅費嗎?

答:不能只看設立州。

對適用加州 LLC 課稅規則、在加州登記或經營業務的實體,一般須評估每年 US$800 年稅、Form 568,以及按加州法定 total income 基礎計算的 LLC fee。該 fee 的起始級距為 US$250,000;不是單純以淨利判斷。

因此,將 LLC 設在其他州,不會自然消除加州不動產活動所衍生的加州義務。選擇公司課稅等特殊情況另按其適用規則分析。 S40

9.4 問:除了出租與出售所得稅,還要考慮遺產稅、贈與稅或信託嗎?

答:需要,尤其不能只因有 LLC 或 Trust 就認定沒有美國遺產稅。

美國遺產稅的「非居民、非公民」認定重點包括 domicile(住所),與所得稅居民測試不完全相同。符合該類身分者,美國境內資產價值連同法定調整項目超過 US$60,000,通常即須評估 Form 706-NA 申報;這是申報門檻,不是每案應納稅額。 S41

生前將美國房地產贈與子女,也可能涉及美國贈與稅。信託或持有架構的效果,須依控制權、資產性質及具體條款分析,不能僅憑名稱判斷。 S42

10. 永輝的建議:如何安排案件與準備資料?

10.1 問:多年未申報、ITIN 過期又準備出售,建議如何安排?

答:建議採取「交易作業」與「稅務整理」併行,而不是全部等交割後才開始。

先確認身分與稅籍。釐清申報身分、原 ITIN、是否已取得 SSN,以及更新文件路徑。

再重建持有期間資料。按年度整理租金、支出、折舊與已扣繳金額,評估補報、選擇及逾期扣除問題。

交割前完成扣繳判斷。與 Escrow 分別確認聯邦 FIRPTA、加州 Form 593、是否申請降低扣繳,以及誰負責申報繳款。

交割後核對並結算。取得成交與扣繳資料,完成出售年度聯邦及州申報,再分別追蹤補稅、抵免或退款。

這是建議的案件管理順序;實際送件先後須依個案期限安排。更新 ITIN 不會自動解決漏報;交割完成也不代表稅務結案。

10.2 問:客戶第一次洽詢,建議先提供哪些資料?

答:建議先依下列六類建立資料包,由承辦人確認缺漏與用途。

資料類別建議內容
身分與稅籍有效護照、原 ITIN/SSN 通知、歷年 IRS/FTB 通知、相關居留資料
房屋取得購屋契約、取得時 Closing Statement、產權與持分資料
出租收支租約、管理公司報表、租金入帳、利息、地產稅、保險及 HOA 資料
成本與折舊建物土地分攤、重大改善發票、歷年折舊表及相關申報
出售交割出售契約、預計交割日、買方用途資料、Escrow 聯絡資料與結算單
扣繳與報稅聯邦及州報稅紀錄、Form 8288-A、Form 593 及實際繳款資料

文件應透過適當的保密方式提供。對公開案例頁,建議只呈現問題、判斷依據與作業流程,不揭露稅籍號碼、地址或可回推身分的細節,也不把尚未取得的稅局核准寫成成功成果。

11.官方來源與延伸查閱

以下資料均為 IRS、加州 FTB、BOCA、加州官方法規或美國 eCFR 資源。各年度表格與行政要求仍應於正式辦理時再核對。

專業提醒

本文為匿名情境的法規與流程說明,不是對特定個案的稅額核定或法律意見。持有方式、居留身分、出租情形、歷年申報及交易條件不同,可能改變結果。實際案件應由適當資格的美國稅務專業人士及必要的法律顧問,依相關年度規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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