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by wfoe01 on March 27, 2025 客戶問:我們台灣公司這次A輪增資,其中之一位股東有美國PR身分,於美國居住就業(台灣籍),將投資1000萬台幣,夲次投資資金來源為繼承所得,投資後佔我們台灣公司股權1.96%,請問需要申報肥咖嗎?其他的法規遵循事項,或需注意事項等 等 永輝研發與教育中心:彙整本案該位具有美國 PR 且居住就業於美國之台籍股東,在投資台灣公司 A 輪資金來源為繼承所得的情況下,是否涉及 FATCA 申報、相關稅務表單(如 Form 8938、FBAR、3520),並提供台灣公司應配合的 FATCA/CRS 法遵事項與文件範本建議。 1. 股東 FATCA(Form 8938)與 FBAR 申報義務 FATCA(Form 8938):該股東身為美國稅務居民(綠卡持有人且居住美國),若其境外金融資產總額超過申報門檻,需隨年度報稅附報 Form 8938irs.gov。美國境內居住的納稅人門檻為:單身年末資產超過50,000美元(或年度中任一時點超過75,000美元);已婚合報則年末超過100,000美元(或年度中超過150,000美元)irs.gov。本案股東匯入台灣帳戶的新台幣1,000萬元(約合33萬美元),明顯超過門檻,必須申報Form 8938。Form 8938 僅屬資訊申報,無需就資產本身繳稅,但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重罰。初次漏報罰款為$10,000美元,經IRS通知後90天內仍未補報,則每逾30天再罰$10,000,累計最高可達$60,000。嚴重不實漏報可能被認定為稅務欺瞞,罰金最高可達少報稅額的75%,甚至有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