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by dalechen on September 6, 2021 情境分析: ① 台灣幹部要外派美國,申請E2工作證5年,這5年的期間的某一年,只要在美國居住183天,就是美國的稅務居民,必需依美國稅法申報個人所得稅。 ② 台灣幹部已在母公司多年,有台灣的勞健保,國民年金等福利,不願意在外派幾年就此中斷或降低在台勞健保,國民年金方面的級距。 ③ 台灣幹部外派美國通常會加薪,但不太可能台灣的薪資維持,而到美國的薪資只領加薪部份所得。 ④ 那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解決方案: ①最重的是要有Shadow Payroll槪念。 ②假設在台灣領12萬元,派到美國去加成16萬元。在台灣領6萬元,在美國領10萬元。 ③台灣薪資所得及勞健保及國民年金仍然申報12萬元,其中在台灣支付的是6萬元,在美國支付的Shadow Payroll是6萬元,這是在台灣的部份。 ④在美國的部份,薪資所得及各種社會福利都要以10萬元+6萬元,並以在美國居住工作天數/365天的比例來申報美國薪資所得。 ⑤ 在財務方面,基本上是以資金流入帳的,只是在個人社會福利法規遵循方面用的Shadow payroll概念,屆時對帳時要考慮這一點。 ⑥ 派駐同仁會增加稅額,但通常由公司負擔,但不是以NET 概念反算。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